第三十七条

有效

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