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