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