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