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