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墓穴以及骨灰位。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