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