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资金来源证明;(四)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资料。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