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火葬地区内的坟墓需迁移,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者易地重葬。用地单位需要迁坟,应会同殡葬管理机构事前登报和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期二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领的坟墓,有碑的,用地单位应委托殡葬管理机构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二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用地单位可按无主坟予以平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