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