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