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