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的行为。

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