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在确定下列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四)交通事故等伤害救治医疗机构;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

(六)急救中心、急救站;

(七)招生、用工、征兵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医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