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在确定下列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四)交通事故等伤害救治医疗机构;(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六)急救中心、急救站;(七)招生、用工、征兵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医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