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