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