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具有防沙治沙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和计划的;(二)未落实各级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三)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四)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