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