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军事禁区内的森林,其森林防火工作由禁区的驻军负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