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到该林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进入林区证明。

在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持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向入山所在地国有林场或林业工作站申请入山证,并在国有林场或林业工作站限定的区域内活动。

当地群众在本行政村范围内的森林进行林副业生产的,经村民(居民)委员会或附近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查登记后,方可入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