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森林防火期内,遇有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林区乡(镇)、村、屯、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其他单位应悬挂防火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