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