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地方水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