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地方水电发电、供电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其正常生产和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