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定购的农产品,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价格,不得压等压价收购。对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及时兑现收购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