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定购的农产品,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价格,不得压等压价收购。对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及时兑现收购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