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订书报杂志、发行有价证券,或要求其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参加保险(法定保险除外)等,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硬性下达指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摊派。

上述款项,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垫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