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订书报杂志、发行有价证券,或要求其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参加保险(法定保险除外)等,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硬性下达指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摊派。上述款项,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垫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