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所承担的村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统称劳务)以及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