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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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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捕捞作业时裹获的经济幼鱼不得超过渔获物总重量的5%。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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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