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