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