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把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作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训练内容之一。审验机动车辆时,应当审验机动车辆的行车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标准,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办理审验合格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