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