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