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只犬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