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