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