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已修改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法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四)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五)监督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六)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