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已修改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法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三)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四)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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