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