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