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