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