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