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已修改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损坏绿地、涂写刻画与贴挂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养犬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市场计量行为;

(八)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力设施的运行;

(九)燃气、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运行、集中供热活动;

(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及供水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污

水、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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