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市、县的,主管机关是省公安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