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获准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服从主管机关派出的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不得超越主管机关许可的范围;
(四)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火具以及其他足以危害他人健康、有伤风化的器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六)不得扰乱治安、妨害交通及损坏园林、绿地、护栏等公共设施;
(七)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和人民生活秩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