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可随时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或将许可通知书退还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