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