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