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