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