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