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擅自中途退场,属于请求人的,视为自动撤回处理请求;属于被请求人的,审理人员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